Monday, November 30, 2009

来函:石家庄刘律师

罗律师:

你好!由于前一段时间我们正代理石家庄三鹿集团破产案件,比较忙,一直没有给您回信,请原谅。

我们共同合作的公证认证的案件,由于我们拿到其确实死于急性心肌梗死的证据,原告不得已撤回了对我们的起诉,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能够取得如此的成功,这都是您如期做出的公证认证的证据的功劳,在此感谢您所付出的努力。

顺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刘斌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



[2009.11.11]与广西大学法学院张鸿巍教授和广西大学法律诊所研究生交流合影留念。

张教授获得美国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刑事司法学博士日本龙谷大学犯罪矫正博士后。

Wednesday, November 25, 2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由广西法学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民族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第三期研修班学员与广西检察官座谈会在自治区检察院召开,来自东盟各国的20名法律工作者和13名中国(广西)检察官对本国的法律监督和刑事司法制度以及东盟检察区域合作等情况进行了热烈的座谈和交流。




【来源:广西检察网】【作者:梁洪】

阿里巴巴



11月3日,“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第三期东盟研修班学员来滨江区考察,研修班学员一行实地参观了阿里巴巴(中国)基地,了解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俞小安陪同考察。




“用十年时间创造出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奇迹,阿里巴巴真是太棒了。”在听取了公司负责人关于交易量统计、员工人数和市场开拓等情况介绍后,文莱总检察署法律顾问本基兰女士竖起了大拇指。阿里巴巴的成功不仅在于自身发展理念的与时俱进,更得益于完善的法律保障对消费者的保护,让人们有个更为安全、放心的网络购物环境。面对阿里巴巴的网络交易实时监控系统大屏幕,学员们纷纷拿出相机拍照留念。在阿里巴巴员工图书馆,不少学员还购买了马云的书籍留作纪念。



据了解,“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活动旨在进一步促进东盟法律界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增进中国与东盟在经济、社会及法学法律领域的紧密联系,巩固与扩大东盟各国对华友好的社会法律基础,提升中国法学法律界在东盟地区的地位和影响。





来源:滨江区政府

Friday, November 20, 2009

“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第三期研修班开学


10月19日,“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 第三期东盟学员研修班开学典礼在广西民族大学科技楼报告厅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会长彭祖意,广西民族大学党委书记钟海青,副校长李珍刚等领导和嘉宾出席了典礼。广西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锋主持开学典礼。


首先,刘飏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对来自东盟各国的学员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她说,一个地区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法治的进步,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稳步推进和各个领域交流合作的全面深化,加强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学、法律界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共同愿望。她还指出,“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和东盟学员研修班开端良好,进展顺利,队伍将会不断扩大。并且研修班已被列入“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项目”。这期研修班的主要内容是突出经贸法律制度,研究经贸投资领域里出现的法律问题,探讨如何构建公平、公正、和谐、诚信的经贸投资秩序和法治环境。她希望各位学员能够利用在中国学到的法律知识,回国后发挥友好使者的作用,为东盟各国共同繁荣,稳定发展作贡献。
彭祖意会长在典礼上说,中国法学会在广西南宁设立了“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并成功举办了两期东盟学员研修班,为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学法律界提供了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使东盟各国更好地了解相互的法律制度,并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国经济社会健康、蓬勃有序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律方面的服务。他强调,我们要在法学会的指导下,带好法律研修班,为扩大我国的对外交流和对外开放,促进北部湾经济的蓬勃发展作出贡献。

随后,钟海青书记致辞。他说,通过前两期研修班的学习交流,我们与东盟十国的法律界人士加深了了解,建立了真挚的友谊,为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律界和商贸界之间进一步沟通与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他指出,广西民族大学作为第三期“中国—东盟法律研修班”的具体承办单位,将在法学会的指导与协助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本期研修班培训任务。



最后,东盟学员代表马来西亚罗章武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章武发言,他对法律研修班承办方表示最诚挚的敬意,并举了郑和下西洋的例子来说明中国与东盟各国友好关系的历史悠久。他说,“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 东盟学员研修班的开办,将在东盟各国产生深远影响,并为东盟各国提供了更大的商贸机会。

2009中国——东盟法律研修班顺利开班


10月19日上午,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2009年研修班开学典礼在我校科技楼报告厅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委副会长刘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会长彭祖意,及广西民族大学党委书记钟海青等领导和嘉宾出席了开学典礼。参加典礼的还有第三期研修班的20名东盟学员,他们是分别来至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等10个东盟国家的政府官员、司法官员和律师。



中国法学会刘飏副会长在典礼上做了重要讲话。她强调,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各国正处于经济、文化等方面联系不断加深的良好阶段,法律是一个地区繁荣发展的保障,该法律培训活动的不断开展,为中国——东盟的战略合作关系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广西民族大学党委书记钟海青也在典礼上发表讲话。他表示,广西民族大学作为法律培训的承办单位,将充分利用自身的各种优势,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本期研修班的培训任务,让学员满意,让中国法学会、广西法学会放心。 典礼上,马来西亚罗章武律师代表东盟学员作了发言。他强调,国际商务遵循法律原则,中国为推动国际法律体系的统一作了贡献。他还表示了对研修班促进中国和东盟和谐的贸易关系发展的信心。




记者了解到,此次培训活动将持续到11月13日,内容除了《中国合同法》《中国企业法》《中国金融法》《中国对外贸易法》《中国司法制度》等课程,还将组织学员与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高院进行座谈,同时,学员还将有机会参观青秀山、国际会展中心、东盟商务区等地。 据悉,2005年9月在南宁举办的首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上,与会代表通过并签署了《南宁宣言》。为落实《南宁宣言》,推进中国―东盟间政府界、法学、法律界和商业界交流与合作,“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应运而生。今年是举办“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研修班的第三年。


东盟十国司法官员“对话”中国同行应对金融危机


中新网南宁十月十九日电(记者 黄艳梅)



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第三期东盟学员研修班十九日在此间举行开班典礼。来自东盟十国的二十名司法官员和律师将在今后的一个月时间里研修中国法律,并与中国司法专家展开对话,共同应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飏称,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未见底,贸易投资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内也有所抬头。如何应对危机,继续倡导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抵制保护主义,是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中国和东盟是近邻,也是友邻,“抱团取暖”、和衷共济、互利互惠早已成为双方的共识。


  本期研修班的主要内容是突出经贸法律制度,关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紧迫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经贸投资领域里出现的重点、难点、热点法律问题,探讨如何构建公平、公正、和谐、诚信的经贸投资秩序和法治环境,从而达到互利共赢。


  另外,除了进行专业课程学习,研修班学员还将参加实务考察活动,包括参观法院、检察院、观摩庭审、与法学法律工作者座谈等。
  

马来西亚罗章武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章武称,非常高兴来到中国学习,并受益于此次交流,特别是在贸易、金融、商业法领域。他说,国际商务社会要遵循法治原则。中国于二OO一年十二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为推动法制进程,促进本国与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做出了贡献。他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


  据悉,为进一步落实二OO五年首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上签署的《南宁宣言》精神,切实推动中国—东盟法学法律界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为中国—东盟全方位合作提供法律服务与智力支持,中国法学会于二OO七年八月在广西民族大学创建“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并成功举办两期东盟学员研修班。

加强法律交流 为自贸区护航


来源:南宁日报 2009-11-11


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自2007年落户广西民族大学(以下简称广西民大)以来,中国和东盟各国法学、法律界每年都定期在此开展对话和交流,为促进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发挥积极的作用。



今年10月27日,第三期研修班已顺利开班,又有19名来自东盟各国的司法机关、政府官员和律师在广西民大进行一个月的交流学习。迄今为止,共有东盟十国59名法律工作者参加了培训。近日,记者走进他们的课堂,倾听东盟法学界人士对中国和东盟的法律交流及合作的看法。



培训班成交流好平台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在即,尤其是‘零关税’制度实施后,我们新加坡能看到很多中国的产品,但在中国,我发现新加坡产品相对较少。是不是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仅对中国有利?”当来自广西师范大学的授课老师杨丽艳教授谈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时,新加坡学员陈清义律师操着一口流利的英语提出这一尖锐的问题。问题一抛出,原本严肃的课堂立即活跃起来。 杨教授面带微笑,有条不紊地答道:“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各个国家的体制不同。中国的体制是以经济建设为重点,政府干预经济,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经济贸易,那么就显得比其他东盟国家更有组织性而已。其实,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东盟各国的产品,像是新加坡的电子产品、泰国的水果、越南的咖啡等等,相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中国与东盟的交流及合作将继续扩大。”杨老师的回答获得了大家的笑声和掌声,学员们的讨论热情不断上涨。这也是记者在研修班上看到的一幕。



班主任谭洁介绍道,这些学员大多在澳洲接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思想开放,专业水平高。学员成为校友后,在情感以及客观存在的关系上都会与广西民大乃至中国结成一个关系纽带。许多学员回国后会把自身在中国的所见所闻传播出去,会有更多人进一步了解中国法制,这为壮大发展东盟法律研修班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会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其他领域的交流。



东盟法律工作者期待进一步了解中国



已是第三次来东盟法研班授课的杨丽艳教授表示,法研班的学员都有良好的法律基础,他们总能提出一些较专业切实的问题,例如如何解决投资争端?中国与东盟十国在体制相似的前提下,如何创造更大的共赢?从中不难看出,学员们都将法律研修班当做一次交流机会。



学员罗章武的想法正是如此:“随着国与国之间贸易往来的增多,摩擦也会相应多起来。律师的职责在于尽量帮助化解纠纷,减少摩擦,促进贸易双方获得更大利益。因而身为律师,我们非常有必要更深一步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罗章武表示,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加快,成员方之间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规范相互排斥、国内立法与相关国际惯例不尽协调等涉及经贸与投资的法律问题,一定程度地制约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和中国与东盟经贸与投资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影响到框架协议的具体实施。“因此,作为东盟的法律从业人员,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与东盟其他国家的同行进行交流,这样才能加强中国—东盟各国法学、法律界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动本地区各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巩固和深化本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保障本地区各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顺畅,促进中国—东盟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不断发展。”据悉,东盟法律研修班已成为中国与东盟法律界交流合作的有效平台。每一期的培训,主办方都会在全国范围内择优聘用法律专家前来授课,教师用英文授课,教学助手也是选拔优秀的研究生全程助学。



本报记者王璇通讯员蔡小青韦俏

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2009年研修班学员与广西律师协会律师座谈会在南宁市召开


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2009年研修班学员
与广西律师协会交流活动顺利开展



由中国法学会创办和主管,广西法学会协管,广西民族大学具体承办的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第三期东盟学员研修班如期举行。主办方按照惯例组织研修班东盟学员与广西律师协会开展系列交流活动。



2009年11月7日上午,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2009年研修班学员首先参观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合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广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文带领研修班的学员们参观本所的办公场所,详细介绍了近年来事务所的发展状况。研修班学员们对广合所良好的办公环境及律师事务所先进的管理理念给予高度评价。



随后,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2009年研修班学员与广西律师代表在广西律师协会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骆伟雄,广西律师协会涉外专业委员会主任滕华、副主任李玲,广西律师协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韦岸松、易开坤、丁挥及其他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深律师;广西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马展才、副主任蓝晨、主任科员徐卫华;以及来自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国家的研修班学员。广西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马展才、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骆伟雄主持会议。



在座谈会上,马展才主任首先介绍了参加会议的学员和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的情况;骆伟雄副会长介绍了广西律师协会概况及广西律师工作情况。接着,来自马来西亚的罗章武律师就马来西亚的律师实务和司法实务做了专题发言。他特别谈到,中国律师与马来西亚律师合作具备许多优势,如马来西亚是比较成熟的英美法国家,许多马来西亚律师精通汉语、英语和马来语,在处理国际纠纷、仲裁、回教经济等事务方面有经验。骆伟雄副会长紧接着介绍了中国的律师制度、司法制度,及与东盟协作、交流的情况,展示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开展法律合作的广阔前景。越南-中国-东盟法律信息咨询中心处长阮春英也表达对中国律师协会继续发挥作用、推动与东盟各国合作的良好愿望。



在自由交流环节,滕华主任、李玲副主任、王小军律师、沈德能律师等就各自感兴趣的话题与东盟学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罗章武律师在回答关于律师事务所之间开展国际业务交流的提问时说,我们可以做一些涉外、仲裁方面的事务,尤其涉及东盟国家的纠纷,在仲裁时希望有外籍律师担任中国仲裁员。滕华律师高兴地表示,目前南宁市仲裁委已经聘请了台北国际法律事务所的邱锦添律师担任仲裁员,并欢迎罗章武律师向南宁市仲裁委提交申请。此外,菲律宾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检察官帕卡马拉、菲律宾洪牙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其达等,也分别就广西律师的提问进行了回答。



此次座谈会气氛友好和谐,在广西律师与东盟学员之间架起了沟通和友谊的桥梁,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法律服务合作奠定了基础。







广西律师协会 http://www.gxlawyer.com.cn/shownews.asp?id=631

Wednesday, September 9, 2009

Federal Court refused leave for McDonalds to appeal

【9月9日快讯】麦当劳向马来西亚终审法院联邦法院申请上诉昨天被拒绝,意味着麦当劳再也不可独占『麦』字。

PUTRAJAYA, 8 Sept 2009: The battle by fast food chain McDonald's Corporation to stop local Indian restaurant McCurry Restaurant (KL) Sdn Bhd from using the "Mc" prefix ended today. The Federal Court, comprising Chief Judge of Malaya Tan Sri Arifin Zakaria and Federal Court Judges Datuk Wira Mohd Ghazali Mohd Yusoff and Datuk James Foong, today unanimously dismissed McDonald'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the Court of Appeal's findings on the usage of the prefix,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questions posed by McDonald's in the application were not properly framed. Justice Arifin also ordered McDonald's to pay RM10,000 cost to McCurry.

The two questions framed by McDonald's were that the prefix "Mc" would cause the public to associate McCurry with McDonald's; and that the usage of "Mc" would reduce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efix for McDonald's.

Wednesday, July 22, 2009

Malaysian Court of Appeal rules against McDonald Corporation 马来西亚上诉庭判麦当劳败诉

法官基于四个理由,宣判本土品牌麦咖哩可以《麦》字当头:


  1. 麦当劳的商标和麦咖哩有显著不同的特征性;
  2. 麦当劳餐牌的所有餐点均以《麦》字为首;麦咖哩并没有如此命名;
  3. 麦咖哩提供印度和本地餐点,它没有售卖麦当劳的西式快餐;
  4. 麦当劳的顾客以孩童为主;麦咖哩则是成人。
我们认为上诉庭的判决正确,因为销售管道和对象不同,不能证明消费者被误导,不足构成假冒侵权行为。

点击Click to view 麦咖哩的商标 McCurry logo

The Malaysian Court of Appeal allowed the appeal by McCURRY RESTAURANT (KL) SDN BHD against a passing off action by McDONALD CORPORATION. The judgment was delivered by Justice Gopal Sri Ram on 27.4.2009.

McCURRY offers Indian and other Malaysian cuisine while McDONALD is a well known fast food chain.

The learned judge held that one must look at a mark or get-up or logo as a whole and not merely one element in it.

In the course of his judgment the learned judge made the following observations:


  1. The plaintiff’s get-up consists of a distinctive golden arched “M” with the word “McDonalds” against a red background. The defendant’s signboard carries the words “Restoran McCurry” with the lettering in white and grey on a red background with a picture of a chicken giving a double thumbs up and with the wording “Malaysian Chicken Curry”. Thus, the defendant’s presentation of its business is in a style and get up which is distinctively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plaintiff;
  2. the items of food available at the plaintiff’s outlets all carry the prefix “Mc”. However, the defendant’s menu card none of the food items served carries the prefix Mc;
  3. the type of food available at the plaintiff’s outlets is very different from that served at the defendant ’s sole outlet. The latter caters only typically Indian food whereas the former serves fast food; and
  4. the type of customers who patronise the defendant’s outlet is very different from those who patronise the plaintiff’s several outlets. The former are in the main adults and senior citizens while the latter are mainly children.

The learned judge also distinguished the decision of the Hearing Officer in the United Kingdom Trade Mark Registry, in the Matter of Application no. 1412458 by Sabbir Mehta, Osman Mehta, Imtiaz Ahmed Mulla and Hanif Patel to Register the mark Mclndian. There, the Hearing Officer found for McDonald’s on the ground that Mclndian could be confusingly similar to the McDonald’s family of marks all employing the prefix “Mc”.



"What the learned trial judge in the present instance appears to have overlooked is the fact that Mclndian not only sold Indian food, but also Southern fried chicken, cheeseburgers, French fries and shakes which are the very items that McDonalds also sell.".

His Lordship quoted with approval the decision of the Singapore Court of Appeal in McDonald’s Corp v. Future Enterprises Pte Ltd [2005] 1 SLR 177 which distinguished the Mclndian case from Yuen Yu Kwan Frank v. McDonald’s Corporation [2001] WL 1422899 where the court disregarded the objection of McDonald’s and al lowed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mark “McChina”.

Thus, the Court of Appeal concluded that there was no proof of the tort of passing off in this case and the trial judge has failed to appreciate the most important pieces of the evidence presented at trial.

In our opinion, the Court of Appeal decision is correct. The distribution channel and audience of the respective parties are clearly different. Thus, an action for passing off must fail for lack of misrepresentation.

Tuesday, July 21, 2009

Chinese calligrapher presents "Uphold Justice"

北京书画家韦军民(沧涛)赠墨宝《伸张正义》。

2009 Visit to Beijing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35th anniversary Malaysia-Sino bilateral ties

应首相署的邀请,于2009年6月2日至5日随团访问北京,庆祝马来西亚中国建交35周年。

点击全文报导

2008 Visit to Beijing's The Great Hall of the People


中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兼第十一届人大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高祀仁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西藏厅会见并设午宴款待

点击线上报道

Saturday, May 30, 2009

Welcome to CW Loh & Associates 欢迎来到罗章武律师事务所

May I welcome you to the blog of CW Loh & Associates.

This blog will update you on our latest news as well as the current legal development in Malaysia and around the world.

欢迎浏览罗章武律师事务所的部落。

我们通过本网站为您带来本事务所的近况和马来西亚和世界各地的法律信息。

点击本所的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