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20, 2012

安全罪行法呈國會 ‧ 律師:擴大警方權限 執行程序恐濫權







中国报 11/04/2012


獨家報導:楊美玲


 (吉隆坡11日訊)執業律師羅章武說,2012年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進一步擴大警方的調查權限,當中多項新增條文的含義和定位也模糊不清,擔心在執行程序上出現濫權問題。


 他說,儘管安全罪行法案的扣留期限設定為28天,被扣留者不必面對過長延扣期,但法案賦予警方申請庭令,在扣留期屆滿前獲釋者身上安置電子監控器,此舉與已廢除的限制居留法令有異曲同工之效,皆在扣留期限內限制被扣留者的行動。


 他認為,獲釋者身上安置電子監控器,從另一個角度詮釋則觸及個人私隱,所以它較適合實行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分子或重犯身上。


 羅章武是針對2012年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接受《中國報》記者電訪時,這樣指出。


 詢及在安全罪行法案下,一旦獲檢控官批准,攔截任何可能與安全罪行有關的通訊部分時,羅章武認為,檢控官屬于三權分立的行政一環,不隸屬司法一體,在執行程序上恐怕會出現濫權。


應向法庭申請攔截通訊


 

他認為,警方提出攔截通訊申請的對象,應該是法庭,不是檢控官。


 針對證據修正案新增第114(A)條文,指任何人被鑑定為刊物資訊的源頭,就被視為刊登內容者,羅章武認為,該條文必須明確闡明“刊物資訊的源頭”的含義和定位。


 “網絡資訊發達,網絡用戶可互相分享各種資訊及轉載文章,要鑑定網絡上的資訊源頭並非易事;該條文須明確說明在甚么及何種情況下,才能被鑑定是‘刊物資訊的源頭’。”


 他說,若有關條文定義模糊不清,難有確鑿證據指證違規者,也對法令落實的目標起不了實際幫助。


法律界回應


罪行定義太廣

◆大馬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


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賦予政府更大的權力,其中第3條文“國家安全罪行”被詮釋為有損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為,此定義太廣。


 透過《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或可找到更精確定義。


 取代現有內安法令的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案、2012年證據法令修正案以及2012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等,仍有進一步商榷的空間。


 我們也關注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第4條文(逮捕和扣留權力)扣留期限應由司法監督而非由警官決定、第5條文(敏感信息的特別程序)、第6條文(竊聽權力)應由法官行使,及第7條文(證據)。


 首相仍有必要檢討其他過時的法令。


領袖回應


削減扣留期

◆教育部副部長拿督魏家祥


歡迎廢除舊法令,制定新法令取代。2012年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比內安法令更好,因為新法案削減扣留期及概括其他正面觀點。


提供司法檢討 

◆巫青團團長兼林茂區國會議員凱里


2012年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對安全罪行提供一個司法檢討的平台。


 儘管很多人質疑此法案,但堅信此法案可以在來屆大選前使用,而首相將發表言論闡明。


內容模糊不清 

◆人民公正黨峇都區國會議員蔡添強


歡迎設立新法案取代內安法令,但新法案內容仍模糊不清及被濫用。


解釋條文含義 

◆民主行動黨升旗山區國議員劉鎮東


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新增的17項條文,在124B條文下,直接或間接涉及破壞議會民主活動,最高可被判監禁20年刑罰,值得關注。


 這可能是另一種新形式,懲罰涉及政治的人士,政府必須解釋新增條文的含義。


民事權限進步 

◆社會主義黨和豐區國會議員再也古馬


新法案使民事權限邁進一大步,高興廢除了2年拘留期限。但目前有刑事程序法典117條文,可援引此條文申請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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