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 2015年1月16日
獨家報導:黃介琳
(吉隆坡15日訊)執業律師羅章武指出,類似公共交通失事導致死傷案件,一旦證實肇因為司機危險駕駛或疏忽等原因所致,傷者或死者家屬可透過起訴獲得既定索賠。
“在巴士司機死亡下,警方只能依據環境證據及生還者口供進行調查。”
羅章武今日接受《中國報》電訪,就霹靂打巴1輛旅巴失事釀成8死21傷慘劇指出,沒有投保者需在警方完成事故調查報告後起訴負責單位,後在1956年民事法令(1984年修訂)下獲得法定賠償數額。
他說,有投保者可交由保險公司負責起訴,以獲得依據保單數額的賠償,同時也可獲1956年民事法令下的賠償數額。
羅章武說,在民事法令下,生還者或死者家屬必須在事故發生的3年期限內,起訴索賠。
“事故生還者可就受傷痛苦、未來收入損失、喪失謀生能力和未來護理支出4個部分索賠,但前提是該生還者必須是有收入者(暫時停止工作、剛進入職場、失業或沒有工作的青少年等,皆不獲賠償)。”
他說,當中獲得未來收入損失者條件,為擁有健康身體(無糖尿病等疾病)以及不超過55歲。
他指出,不論生還者或死者,賠償數額皆分為30歲以下,以及31歲至54歲2種算法。
“死者賠償是以眷屬補助金(Dependency pay)名義,交給死者家屬(即配偶、父母、孩子養子、孫子和祖父母,但不包括兄弟姐妹),另外家屬也可另獲用於安葬死者的1萬令吉撫慰金。”
生還者或死者賠償率算法
30歲以下
目前薪金(舉例2000令吉)x12個月x16倍,再扣除3分之1(生活費)=賠償金額
31歲至54歲
55歲-目前年齡(舉例35歲),再除于2,再x目前薪金(舉例2000令吉)=賠償金額
Source URL: http://www.chinapress.com.my/node/5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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