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14, 2010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与实现


  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2009年研修班最近在广西民族大学顺利结束。在为期28天的研修学习中,来自东盟十国的法律精英与中国的授课教师、司法官员对经贸法律问题进行广泛的交流与探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建成进入了倒计时阶段,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也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之一。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伏军与学员们就中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国-东盟贸易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零关税降低贸易成本 资源重组空间宽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正式启动。自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减税计划,对部分东盟国家60%以上的产品实现零关税。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后,中国与东盟之间90%以上商品将实行零关税,将有7000多种产品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现零关税贸易。这些新政策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往来,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
  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在许多领域上的合作空间非常广阔。与其他国际市场相比,东盟市场在原材料、劳动力、房地产、租税、公共收费等方面都比较具有优势,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自然资源、特色农产品市场有着明显互补性,产品贸易约占双方贸易额的一半。伏军说,中国可以向东盟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输出技术、资金,并充分利用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等,同时,中国也可引进新加坡等相对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经验。
  伏军认为,我国应充分利用东盟国家企业在我国的投资契机,将资金和先进技术引向我国西部地区的农业等基础行业建设中。能源是双方合作的重要领域之一,文莱、印度尼西亚等东盟国家的石油、天然气、矿藏、森林和热带作物等资源丰富,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对其原材料进口需求将进一步增大,中国与东盟在此方面的贸易合作前景将更广阔。
  推动人民币结算 合作前景广阔最近,胡锦涛主席到马来西亚和新加坡进行访问,对全面推进中国与这两个国家以及东盟的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6月,马来西亚首相访华,马来西亚与中国在多个领域达成共识,其中中马贸易本币结算是一项备受两国商家欢迎的举措。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降低双方贸易成本和风险,同时也将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马来西亚-中国经济贸易总商会中央理事兼法律组副主任、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2009研修班班长罗章武说:“发展是可以双赢互利的。具备独特自然资源与丰富人力资源的马来西亚可让中企就地取材,中国庞大的高等教育人才则是马来西亚可以善用的资源。目前,马在中的投资多于中在马的投资,希望更多的中国商人来马来西亚投资。”
  合作实乃众望所归,来自新加坡的学员、新加坡律师公会的陈清义律师说:“今天的中国在资金、人才、技术等各方面都已具扩大对外投资的实力,中国应当有这个信心走出去。新加坡在华投资,如在苏州工业区的投资已形成很大规模,希望中国也像新加坡一样放眼世界。新加坡对外企投资政策宽松,我们敞开大门欢迎中国企业、商人前来投资。”
  放开限制 促进投资合作在本届中国-东盟法律研修班最后一个专题的研修中,伏军为学员讲授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政策及新动向。
  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对双方而言都是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中国与东盟间90%产品将实行零关税。零关税政策有利于降低贸易成本,进一步增加贸易额。就中国企业而言,在贸易方面,中国的纺织、电子等优势产品将更积极投向东盟广阔的市场;在投资方面,对东盟国家将采取“最惠国”“国民待遇”的投资政策吸引外资。同时,放宽对外投资的限制,实施“引进来,走出去”的政策。东盟部分国家在对外国投资方面的限制相对较少,给予外商“国民待遇”原则,中国的许多企业在这些国家投资已经享有和当地人平等的投资机会。但相对而言,中国对外商投资的监管较严格,体现在对外商投资、证券购买以及对外企资本市场开放等方面的限制上。
  对此,伏军认为,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已对外商投资法作了许多改进和调整,目前我国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已基本符合WTO的规定。2008年我国已经统一了《内外投资所得税法》,并在外商投资方面进一步放宽限制,给予外商、外企“国民待遇”。此外,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包括东盟国家、地区的经贸合作,我国应适时推进资本对外放宽进程,进一步放宽外汇兑换的限制以及加快人民币区域化进程。伏军还表示,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体系框架的设计、构想已经很全面,重要的是双方切实推进法律框架的落实和最终实现,落实到本国法律体系中,实现双赢互利的目标。

作者:韦俏 蔡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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